依據我國城鄉規范法的規定,進行建設時要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需要建設人進行報建,如果允許自由建設的,會對城市規劃發展不利,未經批準建設的房屋是不合法的,那么違章建筑的強拆程序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違章建筑的強拆程序是什么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里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筑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時,強拆的程序包括對違法建筑進行立案、對立案的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實施強制拆除措施。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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