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案例:原件沒了,這房子還能按照遺囑繼承嗎?
2023-02-01 閱讀:742 京云律師
案件詳情
章先生和前妻離婚時,約定一家人共建的房子女方不要份額了,歸章先生所有,之后章先生和吳女士再婚,因為章先生患了重病,生前留下了一份自書遺囑,說這房子給吳女士,還找了侄子侄女做證人,章先生過世后,吳女士拿出這份遺囑,想要繼承這套房子,誰知繼子小章說當時這房是自己和親生父母一家三口建設的,房子也有他一份,當時父母離婚無權將房處分,而且吳女士做為外人無權繼承房子,說罷就把遺囑原件給吃了,吳女士也傻眼了,現在自己手上只有一份遺囑的復印件,原件沒了,這房子還能按照遺囑繼承嗎?

律師解答
吳女士不用擔心,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要求書證應當提交原件,吳女士手上只有復印件,但是我國法律同樣規定,在書證原件遺失或損毀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所以,即使小章吞食了遺囑原件,但根據有證人證言和其它相關證據材料,完全可以印證遺囑原件的客觀存在,即使只有復印件,也可以認定遺囑內容的真實性,房子應該按照遺囑繼承。
但是,這房子是小章和生父母共同建造,且登記在三人名下,這房子三人各占1/3份額,小章父母離婚時,小章母親只有權處分她個人份額,也就是說,這房子小章占1/3,章先生所占2/3的房子份額才是遺產,這部分按遺囑由吳女士繼承。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六十一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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