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尚先生想來咨詢一個問題,父母在世的時候,兩人共同寫了一份遺囑,說兩人百年后夫妻共有的房子留給妹妹。但是后來父親過世后,母親自己又寫了一份遺囑,說這套房子由尚先生繼承,之后母親過世,尚先生本想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這套房子,但是妹妹說,之前父母共同留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母親不能再變更。那么,這套房應(yīng)該按照哪個遺囑繼承呢?
律師解讀
首先,尚先生父母共同留下的那份遺囑因為是兩人達成合意,以夫妻雙方名義在遺囑中對共有房子做出處分安排,屬于夫妻共同遺囑,如果符合法律要求的遺囑的形式要件,有雙方親筆簽名并標注日期,就是有效的。
而尚先生母親在丈夫去世后又立了一份遺囑,符合遺囑法定要件也是有效的,而她在兩份遺囑中表達了不同的意思表示,實際上是用重新訂立遺囑的方式對共同遺囑中涉及自己財產(chǎn)的部分做了變更,因為共同遺囑中沒有雙方房子不可分割的約定,所以,尚先生母親有權(quán)變更涉及自己財產(chǎn)部分,所以其中尚先生父親的一半份額由妹妹繼承,母親的一半份額按遺囑由尚先生繼承,這房子屬于尚先生和妹妹的共同財產(chǎn),兩人均有一半份額。
也提醒大家,涉及遺囑效力的問題比較復(fù)雜,有爭議糾紛的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人士。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高院關(guān)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9、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單方撤銷、變更共同遺囑?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yīng)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nèi)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guān)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quán)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chǎn)部分的內(nèi)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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