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王先生想咨詢一個遺產(chǎn)繼承問題,王先生的父親和繼母婚后購置了一套房產(chǎn),房產(chǎn)登記在繼母名下。
前些年父親因病去世,沒有留下遺囑,兩年前繼母也去世了,留了一份遺囑,說這套房由繼母的親生兒子繼承。王先生認為,這套房子里應該有他已故父親的份額,這份遺囑不能作數(shù)。王先生的說法是對的嘛?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王先生說的有一半正確。房子是父親和繼母共同購買的,即使寫在繼母一人名下,也是兩人的共同財產(chǎn),房子有一半份額是王先生父親的。所以繼母的這份遺囑是部分有效,當中處分了王先生父親財產(chǎn)份額的部分無效,王先生父親的遺產(chǎn)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囑中處分自己份額的部分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
本案中,王先生父親去世后,他擁有的1/2房產(chǎn)份額由王先生和繼母兩人各繼承一半,也就是各1/4份額,在這之后繼母對房子共擁有3/4份額,這部分由繼母的親生兒子繼承。在這里建議王先生盡快去法院提起繼承訴訟,以免自己應分得的利益受損。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外,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遺產(chǎn)在家庭共有財產(chǎn)之中的,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chǎn)。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chǎn)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chǎn)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chǎn)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chǎn),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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