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如果要拆除老百姓的房屋屬于是一種行政強制行為,既然是行政強制,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規范:要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也要聽取老百姓的陳述和申辯,還要告知老百姓應有的救濟權利等。
而且如果是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政府部門是沒有直接拆房的權力的,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如果沒有這些程序,就直接拆房,那么是違法的。
今天這個案例中,鎮政府因為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就拆除了村民的房屋,存在諸多違法之處,在京云律師的助力下,終于被法院判決強拆違法。
李先生在北京市某村有一處宅院,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為響應城市某高速項目房屋拆遷安置工作,李先生的房屋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但由于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合理,李先生與區政府一直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018年8月18日,對李先生來說是極其“難忘”的一天。那天,在未接到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李先生的房屋就被當地鎮政府組織人員暴力強拆,房屋倒塌、煙塵四起,現場一片狼藉。李先生不僅經濟損失嚴重,一家人也被迫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家園。
望著一地廢墟,李先生悲憤難抑。他知道,面對暴力行政的鎮政府,僅憑他個人的微弱力量很難與之相抗衡。幾番斟酌下,他決定委托在征收拆遷專業領域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希望借助專業拆遷律師團隊為其伸張正義。
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師就該事宜進行了調查與分析,確定好辦案思路后,很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庭審中,鎮政府辯稱:一、原告住宅屬于國家重點工程覆蓋范圍。二、被告取得上級政府批復同意實施拆遷。三、被告以各種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拆遷事宜。據拆遷工作人員反映,原告拒不配合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漫天要價,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被告安排拆遷工作人員與原告進行溝通,得到原告同意后,對原告房屋進行拆除。原告出具承諾書,稱被拆遷院落已無個人物品且放棄一切可移動物品,保留現有拆遷補償利益。綜上所述,原告住宅屬于國家重點工程建設覆蓋范圍,被告取得上級政府同意實施拆遷,并以各種形式提前告知各位村民,原告于拆除當日出具《承諾書》。被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因被告鎮政府稱涉案房屋所在地不存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故其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加之,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本案被告鎮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應屬違法。
其次,對于被告鎮政府認為原告已簽署《承諾書》,應當視為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的訴訟主張,因該《承諾書》的內容僅體現在院落內已無個人物品,不能體現原告同意對涉案房屋予以強制拆除,故,對原告要求確認被告鎮政府行政強制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鎮政府對原告李先生宅院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維權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法院判決征收部門強拆房屋違法,就是對被拆遷人法律維權的肯定與支持!確認違法是維權邁出的關鍵一步,后續無論是與征收部門協商談判達成滿意的補償安置協議也好,還是申請國家賠償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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