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杜女士婚后和丈夫共同購置的這套房產,最近生了變故。前不久,杜女士突然得知,丈夫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子出售了,并背著自己和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現在買家找上門來要求辦理過戶,杜女士堅決不同意賣房,買家就把她和丈夫一同起訴到了法院,要求他們返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杜女士想問,她賣房的事自己毫不知情,難道還要和丈夫一起承擔違約賠償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杜女士的丈夫做事太不厚道,杜女士不能吃這個啞巴虧。丈夫未經杜女士同意出賣了共有房屋,在法律上屬于無權處分,但他和買家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杜女士對此事不知情,沒有在合同上簽字,沒有對丈夫進行委托,事后也沒有進行追認,所以合同僅僅在丈夫和買家之間有效,對杜女士沒有法律約束力。
現在杜女士不同意賣房,買家也無法強制要求杜女士協同辦理過戶手續,買家因此要解除合同的,只能要求杜女士的丈夫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且因為賣房這種較大的交易行為,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丈夫收了房款之后也沒有用于和杜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所以這筆違約賠償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丈夫自己償還。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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