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中經常會聽到一句話,“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這句話是說投資股票風險和收益是并存的,有盈有虧,股民在享受盈利的同時還應當承擔虧損的風險。
但是如果股票虧損了,究其原因,有股民自己能力、運氣的問題,也有市場整體大環境的問題,還有上市公司挖坑造成。
很多股民都不知道,如果是最后的原因造成虧損,是可以索賠的!
二、虛假陳述導致的賠償責任
虛假陳述,主要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等表現形式,是目前股民權益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第九十三條,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股民因虛假陳述導致損失的,凡是證監會或財政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已生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書,認定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股民均可因損失主張索賠。
比如“佛山照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南紡股份虛假陳述案”、“海潤光伏虛假陳述”案等等,股民均獲得了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及利息等賠償。
三、內幕交易導致賠償責任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主要有三種常見的形態:
一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
二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泄露內幕信息;
三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內幕交易導致股民損失的,凡是在內幕信息未公開之前,內幕知情人提前買入或者賣出有內幕信息的股票,其他股民在該期間做相反交易的,都可以要求賠償。
比如“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法院對股民提起的內幕交易民事索賠做出判決,符合條件的股民獲得部分或全部的勝訴。再比如“匯源果汁內幕交易案”,法庭頒令內幕交易者孫敏向其就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匯源)股份進行的內幕交易而受影響的51名股民支付15,629,341元。
三、操縱市場導致的賠償責任
如今的交易市場,市場操縱行為頻頻出現,形式五花八門,“搶帽子”交易、連續交易、虛假申報、反復撤單等多種形式層出不窮,股民損失慘重。
比如中核鈦白股票操縱案,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中核鈦白股票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在其操縱行為影響下,中核鈦白股價連續3個交易日跌停,股民損失慘重。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較于前兩種索賠,操縱市場導致投資者索賠最難,但是也并非沒有成功案例。例如2019年末的“恒康醫療操縱市場賠償案”,成都中院對全國首單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一審公開宣判,原告楊某訴請獲得勝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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