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許多當事人關心的有關公司破產員工工資該怎么辦的問題做一個相關法律的梳理。
“根據《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根據此條規定員工可以要求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時優先支付員工賠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其中第46條也有規定: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上述勞動合同法44條、46條、47條員工所在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可以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根據以上所述,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6條、第47條、《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企業職工的權利在企業破產時應當放在首位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
公司在破產之后,首先需要進行支付的就是員工的工資以及補助,所以如果公司不給員工支付工資或者補助的話,我們是可以在法院進行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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