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遷律師】可笑“年近七旬、地址不明確”這些也能作為政府不公開信息的借口?
2022-11-21 閱讀:8574 京云律師
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是被征收人維護權益的常用措施之一。可是盡管如此信息公開這個環節也總是會出錯。政府總是會找各種理由與借口拒絕或者干脆不回復,我大致總結了以下幾個常見的借口:主體不適格、不予答復、申請內容不明確、地址不明確等,這些都是被拒絕的原因。而下面這個案例就剛剛好是因為地址不明確而沒有信息公開,看看京云律師是怎么為當事人伸張正義的。
李老先生的房子遇上拆遷,老先生雖然年近七旬,但是了解的法律知識是非常豐富的,不想自己被輕易糊弄,就向本縣的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想要了解相關的征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征地批準文件以及房屋評估報告。五天后快遞信息顯示已經簽收,老先生左等右等都沒有等來任何的回復,于是就找到京云拆遷律師,一紙訴狀把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而就在這之后的短時間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老先生告訴京云律師自己收到了信息回復。可是老先生認為自己的權益還是被侵犯了仍然要告上法庭。請求判定國土資源局行為違法。

國土資源局辯稱:是因為客觀原因沒有辦法向李老先生送達信息公開內容,并不是自己故意不作為,況且現在相關信息已經向李老先生公開了,應該駁回老先生的訴求。
理由:老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中的通信地址與老先生戶籍所在地及經常居住地并不一致,而且李老先生原告已經年近7旬,地址顯示辦公樓不符合常理。所以,自己多次撥打老先生在申請表中所留電話核實送達地址,可是無法接通;自己也是出于保護老先生隱私和政府信息的考慮,暫時沒有將申請公開的內容向這個地址郵寄;最主要的是自己在接到起訴狀后,將早已準備好的信息內容在法院的主持下向老先生進行了公開。
京云律師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國土資源局具有向李老先生申請的政府信息作出相應答復的法定職責。另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時還規定了期間的延長制度,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案中,國土資源局在收到李老先生信息公開申請后,并沒有依法作出答復,履行告知義務,違反了前面所提到的法規規定。所以對李老先生要求確認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應該支持。
確認國土資源局對李老先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行政行為違法。


其實這些原因在實踐中容易扯皮,由于語言本身的豐富性,每個人的理解不同等原因導致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被拒絕的情形較多,不排除一些行政機關濫用該原因,比如申請人以承包的土地申請涉及土地的征地批復,但是行政機關卻要求申請人明確申請征地批復的文件號,此種情況確屬強人所難。
最后京云律師也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注意,不管什么原因,都要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書面答復。這樣有利于自己采取復議或是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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