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離婚協議后,種種原由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另一方訴訟離婚能否推翻離婚協議? ?
2021-10-29 閱讀:273
案件事實:
李先生與張女士2010年結婚登記,2016年9月13日二人因感情不和決定協議離婚,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其婚后共同購買的徐匯區某房產(登記在李先生名下)由張女士享有所有權,婚生子由張女士撫養等內容。離婚協議訂立后,二人到房管局辦理了徐匯區某房產變更手續,由張女士享有房產的所有權。但二人由于后續種種原因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2017年4月李先生欲訴訟離婚,要求分割訴爭房產。

維權思路:
云合專業律師網李律師在了解李先生的案情后,從法律的角度向李先生闡述了房產歸屬問題。李先生與張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系婚內離婚協議,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有條件的讓步。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因此李先生和張女士雖然已經履行了財產變更手續,但因離婚的前提條件不成立而沒有生效,已經變更權利人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所以李先生有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辦案總結:
云合專業律師網李律師代理了李先生的離婚房產糾紛案件,向徐匯區法院提出了訴訟。在收集整理相關的證據材料,做好案前準備工作后,積極應訴。在庭審中向法院主張原簽訂的離婚協議因前提條件沒有實現,協議未生效。其訴爭房產現在依然為為雙方夫妻婚后共同財產。要求法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進行分割。經過李律師的據理力爭,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觀點。維護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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