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夜間或者節假日拆除當事人房屋,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侵犯。這一點,我國法律也有相關規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宋先生是聊城市某村村民,在該村西南角獲得村內集體土地一宗(約1066平方米)并在上述土地內建有房屋約600平方米,用于自己及家人居住和從事雞苗孵化生產經營使用。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均是宋先生依法獲得的合法權益。2018年聊城市實施棚戶區改造計劃,宋先生的上述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圍。
2018年7月27日當地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通知。2018年9月5日當地國有資源局分局、當地街道辦事處某村委會、區財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2019年2月2日夜間23點許,宋先生上述房屋突然遭到違法拆除破壞。在此之前,宋先生沒有收到關于房屋要拆除的消息。宋先生遂起訴當地政府,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
京云拆遷律師在收到代理委托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并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見。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稱:被告在沒有事先通知原告,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夜間,安排施工人員對原告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確認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夜間對原告的600平方米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無事實依據,被告從未強拆過原告房屋,也沒有委托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原告房屋進行強拆。經被告了解,原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設的違法建筑。原告承包地因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需要,2018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征地補償款已經依據補償協議約定補償到位,原告對土地被征收事項未依法提出任何異議。故原告的違法建筑被拆與被告無關,原告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對此,京云拆遷律師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即使案涉房屋系違法建筑,也應當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拆除,被告未提交其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前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的相關證據,故被告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屬程序違法。
最后,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部分觀點,確認被告強制拆除原告宋房屋的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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