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2、馬某為夫妻關系,二人于2007年結婚。杜某1系杜某2與前任妻子之女,宋某系馬某與前任丈夫之子。系爭房屋原為杜某2之父杜致財承租的公房,后承租人變更為杜某2。
被征收前,系爭房屋內有原、被告四人戶籍在冊,其中杜某2戶籍于1996年11月26日由上海市控江二村房屋遷入,杜某1戶籍于2003年4月9日由陜西省寶雞市遷入,馬某、宋某戶籍均于2007年8月1日由上海市控江二村房屋遷入。被征收前,系爭房屋由杜某1、杜某2、馬某某共同居住。
2018年12月15日,杜某2與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實施單位上海市虹口區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原告認為馬某、宋某戶口至2007年8月1日方才遷至系爭房屋中,且宋某從未在系爭房屋中實際居住過,屬于空掛戶,不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原告應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的三分之一,被告認為宋某某無其他住房,戶籍在系爭房屋內,也應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杜某2、馬某某需要用征收補償款另購房屋居住,只同意分給杜某160萬元。
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李洪樸律師接受楊某委托后,堅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為上海市東大名路的房屋征收補償款的三分之一應歸杜某1所有。
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李洪樸律師主張:
首先,房屋在籍人口為原被告四人。杜某1自出生之日起一直居住于系爭房屋中,戶籍亦在系爭房屋中,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而馬某、宋某戶口至2007年8月1日方才遷至該房屋中,且宋某從未在系爭房屋中實際居住過,屬于空掛戶,不應當享有征收補償利益。綜上,杜某1應分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的三分之一。
其次,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宋某的戶籍雖在該房屋內,但從本市他處住房遷入,且從未在該房屋實際居住,不屬于系爭房屋共同居住人,無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杜某1、馬某戶籍在冊且長期實際居住使用系爭房屋,屬于共同居住人,有權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最終法院支持了北京京云(上海)律師事務所李洪樸律師的主張,認為杜某2有權分得征收補償款,成功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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