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戶口不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村民可以通過承包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因此承包地不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戶口的老人死亡后子女能繼承宅地基上的房屋。根據法律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個人的合法財產都能夠由其繼承人繼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該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就能被繼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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