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補償款?還說這是村規民約?有法律效力嗎?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總會聽說一個詞——外嫁女。所謂“外嫁女”是指農村已經出嫁的婦女,包括嫁外村或者城鎮但是不遷出戶口的婦女、外村嫁入本村且戶口也遷入的婦女、嫁出去后沒有生活來源或因離婚又遷回原籍的婦女、嫁出去沒有遷出戶口就離婚的婦女、再婚“嫁入女”。較長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比較常見的情況就是村委會作出一個限制性規定:已經出嫁到村外的婦女不得參與征地補償的分配。并稱這是村里長期以來的“村規民約”,不得違反。那么這樣的“村規民約”有法律效力么?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為結婚而遷出本集體的女性村民,只要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原集體發包的土地。如果原集體的土地被征收,當然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這也為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另外,所謂“村規民約”,并非因為村民了長期遵守,就是有效的約定。由于各地的發展水平不同,對此問題的認知程度也不同。村民委員會雖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但是其自治章程、村民規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果強制性規定“外嫁女”不能獲得征地拆遷補償,則侵害了女性村民的合法權益,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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