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背著丈夫給主播打賞14萬,這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給出了答案。
妻子韓某在配偶李某不知情情況下,打賞游戲主播管某14萬余元。丈夫李某發現后,將妻子韓某、主播管某、平臺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雖然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打賞,但單次打賞行為并沒有超出日常生活消費范疇。法院駁回了丈夫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為什么做出這樣的判決?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基于一下三點,首先,主播向韓某提供游戲直播服務,韓某獲得了精神利益,因此韓某打賞主播的行為不屬于贈與合同關系,而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其次,韓某的打賞行為具有長期、小額、高頻的特點,雖然累積數額較大,但是單次打賞行為并沒有超過正常日常生活的消費范疇,因此不能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為由主張韓某的行為無效。
再者,丈夫主張韓某和主播存在不正當關系也沒有證據證實,所以打賞行為是有效的。
所謂的日常生活消費范疇的標準又是怎樣制定的?
王興華律師稱:所謂的日常生活消費范疇,是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隨著現在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質需求外,正當途徑的娛樂活動也屬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無論如何,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在直播中千金一擲的人也越來越多,建議消費者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量力而行。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一十三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條 【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京云律師這里也提醒大家:
在雙方都已經履行完畢服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后,要求退還賞金在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支持。當然,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法官還會綜合考慮打賞人的年齡和行為能力,打賞的金額、頻次、打賞是否附條件、是否存在重大誤解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直播很精彩,打賞需理性。在此,法官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賞,盲目消費,避免給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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