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地拆遷過程中,有個別征收方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的情況下,通常會以各種理由將被征收人的房屋認定“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給強制拆除,有的則是什么理由也沒有,什么文件也沒有就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但是在把房屋強制拆除后,征收方卻就賠償事宜不進行協商,也不進行任何的補償安置。那么,面對這種情況下我們被征收人應當要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未經法院允許強拆房屋違法
首先,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征收方在未作出補償決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趁被征收人不注意,不在家、半夜將房屋強制拆除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征收方如果沒有與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的期限內達成協議,或是說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那么征收方可以按照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決定后,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搬遷的話,征收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實踐中倘若征收方未履行法定程序或是以各種理由直接強制拆除了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與征收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如果征收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絕談賠償,不履行補償職責,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針對他們的違法行為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征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不過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還是我們之前說的,要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強拆前后的照片、錄像以及拆遷過程中,征收方發布的一些文件材料,如果征收方任何文件都沒有發布的話,可以先向相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通過所獲得的材料,找到他們的違法行為,然后再向法院起訴。
等到法院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后,那么我們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據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或是未作出任何的決定,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之訴。
房屋被違法強拆后應及時申請賠償
根據《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以上兩個申請行政賠償的時間大家要記住了,一旦錯過,就會對我們非常的不利。
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后,被征收人既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也可以在提起強拆行為違法之訴時一并提起行政賠償。
但無論是以什么方式提出的行政賠償,一般而言,只要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被侵害,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強拆后的賠償標準不能低于補償
對于強拆房屋后如何賠償,賠償標準是什么,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就給廣大被征收人給出了答案。新的《行政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違法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害,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發生時該財產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賠償,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應當獲得的安置補償權益。
那也就是說,當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后,被征收人可以獲得的行政賠償是不能低于可以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的。即法院判給被征收人的賠償要高于正常征收獲得的補償,否則就無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京云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在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違法房屋,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收集證據材料,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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