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征地拆遷過程中,拆遷協議作為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達成一致的重要方式,應用非常廣泛。
從法律角度來說,安置補償協議是可以證明被征收人與政府之間建立了一個合同關系,它兼具合同、行政行為的特性,所以它受合同法和行政訴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約束。
在協議當中,簽訂雙方約定了諸如騰房交房期限,以及安置補償相關費用,安置房的落實期限等非常具體的內容,如果協議簽訂的任何一方,違反其中約定,就屬于違約行為,違約方要按照協議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行政機關違約怎么辦
在行政協議的案件中,行政機關違反合同約定,其實質是拒不履行應履行的義務,可以按照履職案件來處理。
京云律師提醒,行政機關違反協議約定,根據行政責任的不同,劃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公民可以根據協議的內容,通過提出履約申請、復議、訴訟、監督申請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行協議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協議的案件是在2015年《行政訴訟法》修訂后方才加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因此對于該《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簽訂的行政協議,現行實踐的做法是按照民事協議立案審理。
實踐當中行政協議的簽訂,尤其是拆遷協議,脅迫、欺詐簽訂拆遷協議的情況屢見不鮮。京云律師
因此在拆遷協議案件的案件數量是比較多的,近些年京云律師也代理了大量的行政協議案件。總體的思路是根據前面所說到的行政法、合同效力兩方面去入手。
但需要注意的是,協議的撤銷、無效有很嚴格的標準,貿然起訴的話很可能招致不利的風險,因此前期需要做大量證據調取、思路研判的工作。而有的案件,比如遺漏補償項目的案件,看似糾紛在協議上,實則完全可以跳過協議去解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所以,當你遇到行政協議相關糾紛的時候,不妨先咨詢一下專業的京云律師,謀定而后動,高效維權,節約時間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