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賠償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如果土地被征收時土地地面上有附著物,必須要對附著物進行補償,規定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年產量以及經濟價值做具體的補償等其他的一些規定,在征地賠償的時候,也是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相關規定有: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二)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一)下發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擁有者;
(二)雙方對征地事宜、補償標準進行協商;
(三)經協商后,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擁有者規定期限內對土地進行清理;
(四)征收完成后,下發補償款項。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您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