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針對原審法院的觀點,京云律師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其違法行為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被上訴人阜平縣人民政府強制拆除上訴人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其依法可以對強拆行為造成的損失請求國家賠償。一審法院應該進行實體審理作出是否賠償的裁判。
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律師的觀點,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因為政府錯誤進行的強制執行,當事人本來可以同時申請行政賠償,而一審法院卻駁回郄先生的請求,認為其只能在合法權益損失的部分進行補償,不針對政府違法行為進行解釋,等于變相縱容了政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侵犯郄先生的權益,長久于此則助長政府蔑視人權,無視民眾訴求的歪風邪氣。
法院作為我國重要的司法機關,不僅要堅持公平中立的審判原則,審判人員更要有堅定的職業信仰,堅持為社會的公平正義,為百姓的切身利益服務,善用人民賦予的權利,努力讓其在每一個司法環節沐浴法律的柔風,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有同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主張和理由,在審判工作中踐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協同政府和各職能部門一同鑄就公平中立的法律高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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