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是武夷山市民,在武夷山有一處房屋。2020年,武夷山政府認為楊先生的房屋是違法建筑。2月21日,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書面通知楊先生于2月25日17時前接受調查,原告拒簽。3月6日,該局向楊先生送達了《行政決定權利告知書》,告知了楊先生擬作出責令他于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以及違法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3日的陳述權和申辯權,楊先生拒簽。
3月11日,該局作出并送達楊先生《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責令于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則將房屋強制拆除,并告知楊先生如不服該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限屆滿后,楊先生未自行拆除,該局于2020年4月3日對涉訴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該局認為,原告涉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確系違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被告根據原告違法事實,依法立案,對原告立案查處的檔案資料有《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審批表》《立案決定書》,制作檢查筆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向原告送達了《行政權利義務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楊先生不滿政府的行為,遂委托京云律師提起訴訟。
代理庭審
最終判決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