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看中了一套期房,簽訂了一份認購意向書,并支付了5千元的意向金,結果等開盤后,張先生被告知房被賣了。
因為當地房價上漲,開發商又把房子高價賣給別人,開發商愿意雙倍賠償張先生定金1萬元,張先生不服,把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更多賠償,那么開發商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我們在買一手房的時候,經常遇到張先生這樣,在售樓處簽訂一份類似于認購意向書的材料,約定一些主要的買賣事宜,然后交一些定金,這個在法律上就是預約合同,與正式合同有所不同。
一般情況下,簽訂了預約合同之后,如果其一方沒有簽訂正式合同,那就按照法律上的定金罰則處理,但是如果因為一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是可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個責任是大于定金損失的,彌補賠償對方的損失。
這個案件中,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張先生錯失了購房機會,考慮到張先生的信貸利益損失非常大,開發商的過錯程度比較高,最終判決開發商賠償張先生10萬元。
在此提醒大家,購買一手房的時候,不要因為開發商的地理優勢,遇到問題之后就自認倒霉,積極維權才能得到應有的公道。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