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很明顯業主委員會屬于一種機構組織,那么業主委員會能否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擁有一定的訴訟主體資格呢?
【要旨】
在有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
原告訴稱:商丘市某小區28號樓為小區會所,屬業主共有。開發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賃給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賃行為無效,停止損害、賠償損失(每日274元)。
被告程某辯稱:我取得了該房產所有權,該房產不屬于業主共有。我將該房產租賃給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歧】
評議時,有如下兩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不是法律規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是適格的民事訴訟主體,應當裁定駁回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業經商丘市睢陽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備案,應當認為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故其作為原告起訴適當,應當繼續進行實體審理
【評析】
本案經審委會討論,同意合議庭第二種意見,應當繼續進行實體審理,理由是:
第一,《物業管理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但從其成立、職責及相關財產規定方面分析,業主委員會應屬非法人組織,因為: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系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監督,代表業主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行為進行投訴;
4、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備有占有支配權。
既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委員會在一定范圍內相應的權利義務,則在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就應有其訴訟地位,二者必須統一。
第二,參照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春雨花園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復函》([2005]民立他字第8號)中指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中,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業經商丘市睢陽區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備案,應當認為商丘市某小區臨時業主委員會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故其作為原告起訴適當,應當繼續進行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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