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東城區有這樣一個判決值得一說。
有一對老人,名下有一套房子,小女兒一家三口和老兩口,居住在這所房子里。
1998年,房子拆遷了,回遷房還在老兩口名下。
后因小女兒和女婿離婚,女婿搬離此房屋。
如今老兩口去世,老人的其他子女要分割這套房產,那么,已經離婚的女婿還有房產分割權嗎?
王興華律師對此表示:
首先,該女婿是不能直接分割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但是他的居住權益是能夠獲得充分保障的。
根據當年房屋的拆遷政策,結合本案案情,女婿作為拆遷時被安置人口,對房屋應該享有安置利益。
其次,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實施之前,居住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在拆遷安置案件中,共同居住或者使用房屋親屬作為被安置人,司法實踐中一般只能得到居住權益的相關補償。
但是《民法典》實施之后,居住權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被安置人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自己對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權,在獲得法院的確認后,還可以去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只要房管部門進行了登記,居住權利就完全得到了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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