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房,則一般是按照被拆遷公房的面積作出補償。但具體的補償標準,還是要根據當地政府的拆遷公告確定。而對拆遷公房作出的補償款,一般是不會全部給居住人的,畢竟公房的所有權并不是居住人,一般公房所屬單位也是要獲得部分補償。那么公有房拆遷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公有房屋拆遷補償公,房產權人不應有別于私房產權人
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房屋的產權可分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權屬的不同又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國目前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與國家授權單位自管的公房一樣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
公房的所有人作為拆遷關系中的主體之一,其權益理應與其它的所有權主體一樣,受到公平、公正的保護,在制訂政策和執行政策當中,應保持法規的嚴肅性和一致性,制訂的公房拆遷補償行政規定,不應有別于私房的拆遷補償額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則,將有悖于新《條例》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遷補償遵循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共同構成房地產的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公房經租中,房地產所有權人行使自己的處分權、收益權,將占有權、使用權交給承租人,承租人從房地產所有權人處取得占有權、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給付租金,這是一個等價有償的雙務民事活動。
拆遷也屬于民事行為,新《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尤其注重堅持《民法通則》所確定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自愿公平、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所以,在拆遷過程中,房地產所有權人應該獲得所拆除的房地產價值,包括區位價、重置價及附屬物的補償價,而使用人應該取得因房屋被拆遷使用權滅失的損失補償,包括過渡費、拆遷費等。承租人是否應該取得區價補償呢?
承租人同樣應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區位價,而是使用權的區位價,因為拆遷,承租人從原有區位遷出,對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們在制訂過渡費、搬遷費等拆遷費用標準時,也應結合房屋的區位價等級差,確定相應的補償比例,在過渡費、搬遷費等給承租戶的補償中予以體現,即遭受了多大的損失,就得到多大的補償,更得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而不是從房地產所有人應得利益中挖出一塊來貼補承租人。
3、公有房屋拆遷補償遵循意思自治、協商一致的民事原則
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補償,區位價等補償給承租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夭系在拆遷補償后自動解除,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租賃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賃合同,而現有的公房已被拆遷,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實行等價交換,超過或不足的價值,互找差價,應該按照雙務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方法,結合情勢變更原則,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公房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本文僅指作為國家財產的公房),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公房承租人對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權,和極其有限的處分權。
公房也就是公有住房,這屬于使用權房中的一種,按照是否能夠上市交易來劃分,可以分為可售公有住房與不可售共有住房。而對于公房的居住人,一般并不享有公房的所有權,所有權通常是歸國家或者單位所有。因此,居住人不能隨意將公房出售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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