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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土地補償款到底歸集體還是個人所有呢?
近些年,各個地方針對集體土地征收的項目越來越多,這也就意味著越來越多的農民朋友將要面對征地拆遷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農民大多數都是第一次遭遇征地拆遷,對拆遷的程序以及拆遷補償費的歸屬都是一無所知的。在實踐中,這些農民朋友往往在當地都是以村委會馬首是瞻,無論論大大小小的事,都要經過村委會。但是在征地拆遷中,咱們農民朋友就要注意了,村委會是無權處理土地補償費的,如果您的土地補償費被村委會截取,且遲遲沒有下發的話,一定要到村委會詢問清楚理由,或者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城鎮土地的所有權雖然說一直都是歸國家所有的,可是城鎮公民一般都知道政府征地而發放的補償款是歸私人所有的,這是民眾因為國家征地工作而獲得的合理收入。不過農戶們有的時候,對于政府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款的歸屬問題就會產生疑惑。那么,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款歸誰所有?
征地補償費用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用于被征地單位的生產發展,安置被征地后的農民??h、鄉政府直接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是不合法的。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享有的獲得征地補償費用的權利,不是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的范圍和問題,村委會不得以村民會議民主表決為由剝奪其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棄保證而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律師說法: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性質和歸屬的變更給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補償,所以這部分補償費用一般會被支付給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再由村集體成員的討論決定進行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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