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那么,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呢?下面云合專業律師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宅基地糾紛主要是指宅基地所有權糾紛或非所有權糾紛。
2.宅基地權屬糾紛主要是指在確定宅基地權屬之前,因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而發生的各種糾紛或糾紛。
3.宅基地非所有權糾紛主要是指宅基地所有權確定后發生的侵害宅基地、違反宅基地法等糾紛。
1、行政管理處理前置程序設計原則。主要是指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最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活動之前,必須經相關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數據處理能力決定,否則中國人民對于法院不予受理。
2.保護現有利益原則。 現行利益保護原則是指在宅基地所有權爭議解決前,即權利確認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現狀。 不得破壞宅基地上房屋、樹木及其他附屬設施的現狀。
1、協商
協商是糾紛當事人處理自身權利的一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協商必須建立在自愿、平等和真實的基礎之上。協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否則協商的內容無效,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調解
首先,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反悔調解協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調查和調解。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其次,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最后,經審查,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自愿、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進行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經濟管理相關部門人員應當能夠及時提出社會調查數據處理意見。因未達成調解意見,所以我國法律之間關系發展一直處理能力不穩定狀態,為了中國恢復正常的法律關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會計部門應當及時有效處理。《土地權屬爭議調查分析處理解決辦法》第30條規定,受理爭議案件的機關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一些調查方法處理意見。因情況比較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方式處理意見的,經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技術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選擇適當延長。
3、行政裁決
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受理宅基地所有權爭議后未達成調整協議的,應當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上級或者同一級別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對于本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訴訟。
4.行政審查或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宅基地所有權糾紛當事人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處理上述調查處理意見的決定;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拒絕宅基地所有權糾紛當事人申請的決定。當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的處理,如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其他宅基地糾紛,不牽涉宅基地確權問題的,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一樣,先行協商。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調解、行政裁決。對于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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