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拆遷人或承租人在過渡期間可能發生的補助,通常稱為過渡費。補助對象為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支付。那么這個費用在拆遷的時候什么時候支付呢?下面,云合專業律師網為讀者解答相關知識。歡迎閱讀理解。
是否要支付,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臨時周轉和過渡來確定
臨時周轉和過渡分為自周轉和過渡,以及由收貨人安排的周轉和過渡。
(1)自愿更替和過渡,是指被征用人安排的用于交換財產權的房舍在征用開始時不符合家庭使用條件的,被征用人安排其本人和其他同居親屬到其他地方居住,申請人無需提供自己的周轉空間過渡模式。被征地人自身的更替和轉移,減輕了被征地人的安置負擔。同時,被征收人可能承擔費用。被征收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因此,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2)由被征收人安排周轉過渡,是指被征收人不能或不愿意自行安排周轉過渡,需要被征收人提供周轉過渡用房,安排周轉過渡方式。被征收人提供周轉房和過渡房的,被征收人對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已履行臨時安置責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無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需要等待拆遷人提供產權調換房屋,或者拆遷出租的房屋,承租人需要等待拆遷人給被拆遷人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來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或者安置自己,這樣,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就存在一個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期內,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或者可能自己尋找房子過渡,或者拆遷人可能提供臨時使用的周轉房。對于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果拆遷人提供了周轉房并且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了該周轉房的,拆遷人不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果拆遷人提供了周轉房,但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對周轉房的質量或者區位不滿意而不愿意使用周轉房的,拆遷人還是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行政法律法規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進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所以我們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于政府需要根據自己當地的實際發展情況相關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方面來看,臨時安置補助費一般由拆遷人按月付給被拆遷人,也可以由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時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被拆遷人。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1)被征收管理房屋進行價值的補償;
(2)因房屋征用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
因被征收房屋而停產或者停產造成損失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兩級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因被征地拆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地人支付拆遷費;房屋產權發生變更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產權轉移前向被征地人支付臨時結算費或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五條房屋進行征收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教育方式、補償資金金額和支付一定期限、用于企業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資產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發展方式和過渡使用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標準協議。
賠償協議達成后,一方未履行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臨時結算費用應如何具體計算,條例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因此,律師認為,在計算安置補貼時,應充分考慮相關因素。 根據規定,補償方式主要考慮以下兩種計算方法。
產權置換時,臨時安置費等于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同一地點、同一類型的市場租金乘以過渡期。過渡期為賠償協議約定的期間。
實行貨幣補償的,應該按照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也要給予適當的臨時安置費,主要是為了給出合理的時間讓被拆遷人完成搬遷和安置。
如果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用。以上分析就是小編為您解答的全部社會問題,若有其他疑問,歡迎到云合專業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也可以通過閱讀能力相關國家法律基礎知識內容進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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