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國家將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補償。土地被征收的,將有土地征收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有安置補助費。其中土地征收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也可以直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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