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潘某生前育有三個子女(潘1、潘2、潘3),因公司經營不善欠陳某50萬的債務。后因潘某患重病,于是立了自書遺囑,遺囑的內容是:“將自己名下的四套房產中的三套分別給潘1、潘2、潘3繼承,將另一套房產變賣為貨幣后由三個子女按份繼承”。潘某于2018年去世,在潘某去世后,繼承人未對潘某的遺產進行分割。2019年陳某因與和潘某的債權債務糾紛將潘家三個子女訴諸于法院,要求三子女償還潘某生前欠陳某的500萬元。后潘家三子女達成一致協議,潘1和潘2放棄對潘某的遺產繼承,潘某的全部遺產由潘3繼承。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律師分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繼承權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放棄是繼承人自由表達其意志、行使繼承權的一種表現,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因此,潘1和潘2放棄對潘某遺產的繼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京云律師認為,潘3應以被繼承人(潘某)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義務,也即潘3應在繼承潘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陳某的債務。(當然超過實際繼承部分,繼承人仍愿意償還的不在此列) 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觀點,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可能會導致無法查清被繼承人遺產范圍,亦無法解決涉案借款償還的問題,此時不利于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因此,也有法院對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一行為不予支持。(這一觀點在實踐中占少數) 綜上實踐中的觀點也不盡相同,需要結合具體個案和案件受理法院的裁判特點綜合分析。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