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除我國違法建筑的過程中,可以根據相關補償費用進行處理。我們可以知道,拆遷時違法建筑不會支付補償。那么,城管違法拆除會賠償嗎?
一、城管違法拆除會賠償嗎?
城管部門對違法建筑的處罰權來自于其合法的行政職能范圍和上級的地方性法規。對違法建筑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對違法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拆除違法建筑不予補償”,這成為違法建筑誘發社會糾紛的根源所在。在現行拆遷中,合法建筑只有法定補償,違法建筑拆遷不予補償是一貫的做法。只享有以下兩項權利:
1、強拆權:對不符合城市合城市外觀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2、處罰權:對阻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只有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利。
“拆違”是對違章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之一,即強制拆除措施,實踐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領導,通過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來完成,多以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方式進行。兩者在實踐當中并不是區分特別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還出現以拆違為由代替拆遷的做法,以實現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二、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強制拆遷的補償
國務院:補償沒有到位不得強制拆遷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根據通知,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因工作不力而被追究責任。此外,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必須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同時,還要嚴格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準較低的地區必須盡快調整和提高。通知還要求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支付,防止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2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結束,到現在已有3個多月,尚無最新進展。近年來,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城鎮房屋拆遷中,命案不斷,半年來,以血抗爭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
以上是城管違法拆除會賠償嗎的詳細解答。我國拆遷法規在處理時,必須按照拆遷管理工作進行處理,必須了解一些相關措施。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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