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中,常常存在種植戶、養殖戶等實際使用人未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情形,若遇到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實際使用人除了獲得青苗補助費外,是否有權獲得相關拆遷安置補償?
有權。如果實際使用人未與村委會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享有集體土地上作物的所有權,并且實際使用相應集體土地,即表明實際使用人與村委會之間存在事實承包關系,法院可以據此支持實際承包人要求村委會支付安置補償費、按期拆遷獎勵金等相關征收拆遷補償費用的請求。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例認為:
村民提交的村委會出具《證明》,內容為“茲證明本村村民蘇某在本村山林中種植毛竹一片。此竹林在某鐵路建設所調整的規劃范圍內。”
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明確竹林系蘇友才種植,村委會亦未舉證證明其曾對蘇友才種植、管理、經營訟爭毛竹林提出過異議。
村民與村委會雖未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但有證據和事實可以證明竹林系村民種植,村民享有竹林的所有權,實際使用竹林地并享有竹林地使用權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征收拆遷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收拆遷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收拆遷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安置補償。
據此,村民關于村委會給付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按期交地獎勵金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竹林系村民種植、所有,竹林地由村民實際使用,在竹林地被征用后,村民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安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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