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要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征求大家的意見。許多人,在看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那一刻起,便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產生一定的異議,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不合理,如果按照補償方案中的標準進行補償,那勢必會讓自己家徒四壁。那么要是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滿意的話,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如何做呢?
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一份必不可少的文件,有了它,我們被征收人可以第一時間知識自己家能補償多少,補償標準合不合理等,同時,也可以通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來審查此次征收行為是否合法,如果沒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那意味著征收程序存有違法之處,侵害了被征收人知情權等,反之,要是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那說明征收行為則是合法的(當然,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不代表著以后的征收行為都是合法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規定,相關部門需要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需要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至少三十日。
征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同時還要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如果多數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是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相關部門需要組織聽證會,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如果舉行聽證會之后,仍對補償標準或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那么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行政復議后,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那么我們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了。注意,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向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京云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建議被征收人及時地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勿一味地拖延,避免錯過維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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