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臺《關于落實戶有所居加強農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京政發〔2020〕15號)。
《意見》包括22條內容,包括: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等。
一、主要有以下幾點需要我們注意的:
1.分區分類落實村民戶有所居。各相關區可結合本區實際,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礎上,通過以下四種途徑并重點通過前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
2.對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導其在符合村莊規劃的前提下,經鄉鎮政府審批,通過在原有宅基地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緩解住房緊張,實現戶有所居。
3.對無法通過上述三種途徑落實村民戶有所居的,可通過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村莊整治、廢舊宅基地騰退等多種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間,緩解村民住房緊張問題,并嚴格按照申請條件進行審批。
二、依法確定宅基地申請條件,規范履行審批手續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用地標準,人多地少的地區最高不得超過167平方米,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具體標準由各相關區根據本區實際情況確定。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積、超高度建房。對按照統一規劃批準易地建設住宅或集中居住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依據相關規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宅基地申請主體應當是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可申請宅基地:一是本戶內有兩個(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房分居且現有宅基地按照所在區規定用地標準無法分戶擴建的;二是因地質災害搬遷、新村建設等按照統一規劃批準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經村委會同意,確因交通不便、飲水困難等原因申請村內易地搬遷的;四是國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設占用原宅基地未進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審議且公示無異議后,報所在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要嚴格依據村莊規劃及有關規定,到場審查合格后進行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委會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鄉鎮政府下達宅基地批復后,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到實地釘樁放線。
三、穩慎處理歷史問題,積極探索有償退出和轉讓機制
1、穩慎處理因歷史原因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等問題。對于1982年以前劃定的或因轉讓及房屋繼承、贈與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現行規定面積標準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積達到現行規定標準且戶內具備分戶條件的,允許其家庭內部分戶后優先使用。
2、探索通過多種方式鼓勵進城落戶及因繼承、贈與或購買房屋形成“一戶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具體房屋補償標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決策確定。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
四、嚴格防止各類違法建設
嚴禁社會資本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租賃、盤活利用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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