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原告小張是浦東新區XX鎮XX村的村民。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人民政府原上海市浦東農發局于2001年4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XX鎮人民政府作出了XX村自然村改造試點批復,要求XX鎮政府在接到申請后,另行申請建房用地指標。2001年,原告與該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建房用地協議,協議規定,由于政策限制,全村建房戶只臨時享有房屋使用權,村民委員會暫不能辦理該地區已建房屋的相關權證。一旦政策允許,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該地區已建房屋的相關權證。原告按照協議建房,然后門牌號為XX鎮XX村XX號。
2015年7月30日,XX鎮政府立案,將涉案房屋作為違法建筑查處,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認定原告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涉案房屋的個人建房,違反了《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責令原告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2018年9月19日,執法人員對涉案房屋進行了復查,但原告并未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同日,被告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和《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督促原告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拆除涉案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告知他們有權進行陳述和辯論。上述催告函于2018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由于原告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所涉及的房屋,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通知書》,上述決定于2018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本案中的行政決定內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要求撤銷該行政決定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雖然涉案房屋沒有合法權利證書,但人民法院難以支持小張確認拆遷決定違法并依法撤銷的請求。但涉案房屋的歷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未能為涉案房屋取得法律程序合法手續上存在過錯,明顯違背了信賴保護原則。小張要基于涉案房屋的相關權益來認定。浦東新區政府作為當地人民政府,應該有義務協調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xx村自然村改造工程所在地塊擬作為上海大型住宅小區(曹璐)基地建設后,村委會已向居民發出通知,取消與建設者簽訂的原土地使用協議,并按照“尊重歷史、分類處理、鼓勵自行拆遷、順利解決”的工作原則,推進自然村改造所建房屋的拆遷補償工作,并出臺相關補償方案。各方應繼續加強對本案實質性爭議的溝通和協商,避免提出不合理的主張和不合理的動議,盡快解決爭議。
如您有任何法律問題,為節省您的時間,建議您撥打我們的免費律師服務熱線:13811212051 與專業律師及時溝通,我們將第一時間為您解答。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