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協議簽訂后,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可以隨意變更或是撤銷協議的。也就是說,協議雙方需要按照協議里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
但是有時候也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就是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并領取補償款之后才發現,征收方未將本應該安置的人員計入在安置人口里面,而有的是征收方直接拒絕將上門女婿,外嫁女,戶籍不在轄區范圍內的人列入安置人口里,便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等等。那么,此時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要求變更拆遷協議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行政協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第二起則就是我們上述內容中提到的情況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王某某在浙江省余杭區有一處房屋,后來因項目建設被征收。在完成前期相關征收工作后,街道辦與王某某簽訂了《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第六條第一款中約定:經初步審核乙方安置人口為6人,該戶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積480平方米。協議簽訂后,王某某領取了拆遷補償款并騰空了房屋。
但是,該安置協議中的安置人口并未將王某某女婿陳某某列入其中。
據了解,2006年11月,王某某的女兒與陳某某登記結婚,并生育兩個子女。在補償安置協商過程中,王某某多次要求將陳某某列入安置人口中,但是均被街道辦拒絕。
隨后,王某某、陳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將安置補償協議中確定的安置人口6人變更為7人,增加安置面積80平方米。
在審理中,一審法院認為,街道辦與王某某經協商簽訂協議對安置事項作出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該協議合法有效,并且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而且,陳某某非王某某戶內人員,其戶籍也不在轄區范圍內,所以其自然也非該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對象。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某、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某、陳某某提出了上訴。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陳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區雖然沒有常住戶口,但是其屬于王某某戶內被補償人員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所以根據《杭州集補條例》中的規定,可以將其計入安置人口。
街道辦在與王某某簽訂協議時,拒絕將陳某某列入安置人口,很顯然違反了《杭州集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被補償人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的有關規定,造成有失公平的后果。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將《安置協議》第六條第一項中確定的安置人口6人變更為7人,安置面積480平方米相應變更為560平方米。
一般情況下,相關部門在處理“外嫁女”、“入贅男”的安置補償問題時,不能單純的以婚姻或者戶籍情況作為是否給予安置補償的條件,而是應在綜合前述考量因素的同時,以其基本居住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原則。
然而實踐中,很多征收方在補償安置中通常會將外嫁女或是上門女婿、戶籍不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人員不列入安置人口中,但這很明顯是不公平的,而且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激發了社會矛盾。
因此,京云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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