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兒媳要離婚,公公要求歸還購房款
案情
法院裁判
案例二
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的別墅之爭
案情
法院裁判
英云律師
出資款認定需平衡各方利益
審判實踐中,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為贈與或借貸均有大量案例。但此種司法裁判現象卻并不能簡單地評判為“同案不同判”。
一方面,法律很難在家事審判領域對這種具體情況有差異的事實問題作出特別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情勢難免發生變更,因此,司法裁判自然不可能做到完全統一。
另一方面,法院在個案審理中對父母出資款性質的判斷,需在考慮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本意的同時,兼顧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參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傳統文化和習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有機統一。
但這種努力并不容易:父母為子女出資時一般無明確約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舉證通常亦不充分,法院無論認定為借貸或贈與均未必符合他們的初衷。在愛情消弭、婚姻破裂、家庭解體、財富切割的傳導鏈條上,每個人都試圖抓住一絲機會以維護自身利益最大化。司法裁判對款項性質的判斷可能不同,但對價值利益的平衡、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對公平公正的追求卻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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