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作為服務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建設的先驅, 將會在大數據時代釋放巨大的能量, 也將被賦予新的價值。信息公開不僅給予了公民了解、參與政府事務的渠道, 擴大了民主監督的形式和渠道,還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設。信息公開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我們通過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的房屋征收勝訴案例了解下。
苗女士系某村村民,因符合宅基地分戶條件,2008年經某村村民委員會分配位于某地宅基地一處給原告建設住宅房屋用于原告及家庭成員居住。
2018年12月始,當地某區管理委員會對該村范圍內包含原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內的房屋、土地進行征收。為了解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及相關信息,苗女士于2019年5月21日以EMS郵政專遞的方式,向被告郵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被告向原告公開涉案政府信息。
該管理委員會于2019年5月23日簽收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應當于2019年6月21日前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但始終沒有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苗女士認為,該委員會的行為嚴重侵害自己合法的政府信息知情權,委托京云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提起民事訴訟。
京云律師收到委托代理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調查證據,幫助苗女士撰寫了起訴書。
法庭上,京云律師稱: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對原告關于當地2019-2020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予以答復。
被告辯稱:被告已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京云律師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后,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對原告的申請作出相應的答復,但被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的申請作出答復。
最終,法院判決責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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